移轉定價的交易組
我們已經提到過 “移轉定價是什麼”,“移轉定價形式”,“關係方的定義”及其他移轉定價專題。 今天我們繼續研究“移轉定價內的交易組”。
一個顯而易見無可爭議的問題是:
- 企業會利用該國家的稅法空擋,限制來轉讓利潤給其他稅率更低的國家,領土。
- 稅局必須處理讓獲得最大化的稅金及保留企業繼續在國家內營業。
可以解釋為,一方會“稅基侵蝕”,另一方既是“避免稅基侵蝕”。但雙方都有共同的研究對象是“移轉定價里的交易組”。以下會介紹在移轉定價中常發生的交易,這些組合可以依高或低價銷售,採購,不按照市場值,只按照每一組企業的決定。
第一組: 關於有形固定資產:
- 貨物,成品貿易 。
- 原材料,固定資產貿易。
- 工具用具,設備貿易。
第二組: 關於無形資產:
- 轉讓品牌,版權。
- 轉讓技術,科技。
- 共享商業,市場,電腦軟體。
第三組: 關於勞務交易交易:
- 提供管理,培訓勞務。
- 提供跨國法律勞務。
- 提供保固,跨國保養產品勞務。
第四組: 財政交易組:
- 貸款交易。
- 貸款擔保。
- 營業活動中有安排性質的衍生財政工具。
以上四組,當企業有變動採購或銷售價格都直接影響到利潤。對於經濟社會方面來講,是沒有任何國家,法律能夠全面干涉到上述組合,原因是會發生反經濟效應及若干涉進去也難有結果。
目前世界國家,其中有越南提到關於移轉定價的“避免稅基侵蝕”,是強制要求有發生關係交易的企業必須申報及編制移轉定價文件為首要條件。接著是修改, 確定營業所得稅稅率及合理費用給企業舒適及符合國際通立。
移轉定價實際就是逃稅行為,但亦可了解為組內跨境交易優化的活動,來省稅務費。若營業所得稅法能得到全球化,那移轉定價也慢慢被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