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確定可扣除費用非常重要,有助於減少應納稅額,限制稅款追收和罰款的風險,同時也評估稅法和會計法適用性的標準。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裡“可扣除費用”;“可折扣費用”;“合理合規費用” 的都是同一個定義。以上的詞語在會計行業中非常通用。
在一般法律,特別是稅法中,沒有明確定義什麼是合理合規的費用。無法定義也可以理解的,因為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合理合規的費用是多種多樣的、複雜的,不能作為一般的概念來定義。 這取決於各個時期的國家預算管理關係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立法者還試圖縮小會計成本和稅收成本之間的區別。
雖然稅法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費用可扣除的條件有所規定。 目前,根據 第96/2015 號通知書,如果滿足以下 03 種條件,則可以理解為可扣除之費用:
條件一:實際發生有關企業營業生產活動之費用
條件二:有合法和足夠的發票、單據之費用
條件三:對於價值兩千萬越盾以上的每筆購買貨物、勞務之發票;付款時需要有支付憑證,不得支付現金。
對於每種條件,我們需注意的內容有:
在條件一中:
需注意,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必須符合稅法允許的清單。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實際發生的費用與稅法允許的實際發生的費用有可能會有差異。
列如有一些費用雖然實際有發生,但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扣除:
- 原材料、物料、燃料、能源和貨物的成本超過國家頒佈的合理損耗定額。
- 員工的制服費用超過500萬的限額。
- 折舊費用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限額。
在條件二中:
需注意,對於有足夠合法合規發票、憑證的費用,意味著要遵守會計準則規定和稅法規定。
但是有關稅法規定一般會比會計準則規定的憑證“複雜”及“難堪”。而且根據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一般會對每個案列要求具體的憑證。
不滿足稅法規定的單據、憑證之費用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將被剔除:
- 設立及使用準備金不符合財政部關於設立準備金的指導規定,並沒有該設立的文件證明。
- 資助教育、醫療和貧困人民住宿的支出,但沒有資金確認記錄。
- 商品折扣和促銷折扣沒有足夠稅法規定的憑證。
在條件二中:
需注意,
- 對於價值在2000萬越盾以上的每筆購買貨物及勞務之交易,標註在發票上,但到費用記錄時企業尚未支付的,應計入可扣除之費用。 .
- 若到期付款,但企業沒有非現金支付憑證時,必須在發生的納稅期間,將沒有非現金支付憑證的購買貨物及勞務之費用進行申報並剔除出來。
在確認應納所得稅收入時,正確與充分的理解可扣除之費用,是會計師不可缺乏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