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為企業值得關注之事項,但企業往往忽略或不知道自己需要申報及準備移轉訂價三層文據。以明解企業本身是否對移轉訂價方面受稅務管理之對象?本司將分享有關受控交易的一些基本定義。
該定義按以下成五個大群組分類:
第一組,與資本所有權有關之公司:
第一,“一家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家企業至少25%股權。”
這是一種雙向的關係,係指當兩家公司之一受另一家企業25%股權以上時,則兩家企業都被認為移轉訂價的對象。
對於受控股之公司,可在營業執照上找到資本的信息。
對於持有資本的公司就必閱看相關會計科目如對子公司投入、對合營企業投資、其他長期投資等顯示之投資比例
第二,“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兩家企業股權,至少是25%。”
此為一種經常被忽視之雙向關係。此是因各企業向多家公司聯營投資,會計無法在帳簿上檢測,只能通過業主才能發現之原因。
第三,“某家企業是另一家企業股權最大的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家企業總股份、至少是10%”。
此為一種雙向的關係,而僅適用於股份公司。
第二組,決定性關係之公司:
第一,當一家企業有權利控制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財政政策時。該標誌為第一家企業指定成員總數佔第二家企業執行理事會50% 以上。
第二,當發生三家企業有關係交易時,則尚需注意兩家企業同時由第三方指定執行理事會佔50% 以上之跡象。
第三組,有交易性關係的公司:
某家企業以任何形式給另一家企業貸款,條件為貸款額至少達貸款企業股權之 25%,且佔貸款企業中長期債務總值之 50% 以上。
第四組,有親屬關係性之公司
兩家企業受以下各項個人關係管理或控製人事、財政及經營活動:配偶、雙親、親子關係、弟媳、嫂-妹-姐婿、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內外孫、唐親、姑表親。
第五組,有常設性關係之公司:
“兩家經營單位有總部及常住地址關係或同是國外組織、個人之常住地址。”
總之而言:
當企業認為本身屬於上述五個群組之一的關係交易時,則必須檢查企業有否向以上所顯示之對象交易來往?
若有交易來往,企業則立即想到必須申報及編制移轉訂價文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