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呆賬 | AS審計

在經營活動中,大多數商家都會遇到銷貨後卻收不到貨款的情況。

收不到貨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買賣雙方意見不合、買方有經濟困難、逃跑或破產。

為解決上述問題,根據會計與稅務之國際慣例,國家允許企業於計算營業所得稅時,將無法徵收之應收款計入可扣除費用中。

會計法與稅務法中常用的專用詞為計提準備金或處理應收呆賬。此概念於大概1918年被美國會計認可及應用。越南會計於199611日開始應用該概念。

隨著對企業更加開放的趨勢,經過屢次更改後,越南財務部於 2019 年第 48 號通知書中提出計提呆賬準備金嚮導。

掌握計提呆賬準備金之規定,以便在收不到貨款時申請抵消部分稅務費用。

以下是越南法律在處理呆賬時需要注意的核心規定摘要:

(一)撥備對象

撥備對象為:

  • 逾期結算之應收賬款,
  • 未到期之應收賬款但企業有可能逾期收款。

(二)撥備水平

撥備水平為逾期應收賬款的百分比。

企業逾期結算的撥備水平如下:

  • 逾期 06 個月至 01 年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30%
  • 逾期 01年至 02 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50%
  • 逾期 02 年至 03 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70%
  • 逾期 03 以上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100%

電信業務的企業與零售業企業對個人客戶採取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撥備水平如下:

- 逾期 03 個月至 06 個月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30%

- 逾期 06 個月至 09 個月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50%

- 逾期 09 個月至 12 個月以下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70%

- 逾期 12 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價值的 100%

此外,對於尚未到期支付的應收賬款,但企業已有憑證確定個人與經濟組織已經破產、已進行破產程序、被起訴、被拘留、患重病等,或已死亡,企業將自行估計無法收回之損失金額,但最高限額等於會計賬簿上的債務價值。

我司指出計提呆賬準備金的兩個核心內容,撥備對象撥備水平。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內容是稅法規定每項計提的具體情況的憑證文件內容似乎長篇且繁瑣,分鐘無法詳述

此外,該注意,關於撥備對象,對於其他應收賬款與員工暫支的應收款的計提存在不少爭議。然而,我司尚未看到任何政府機構之相關書面答复。不少觀點認為,這是應收款,無法收回,仍允許計提呆賬準備金。另一方面,有意見認為,兩項能否收回是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若管理不好,就是公司必須支付的費用,而不屬於撥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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