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遣散費”與“失業金”
離職後找不到新工作,勞動者需要了解他們享有之福利。
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權享有兩種重要的福利:“遣散費”與“失業金”。
這是兩項不一樣的補貼金。今天我們想和各位分享一下“遣散費”與“失業金”的“區別”。
有四個不同點:
(一)支付的對象
雇主將支付遣散費。政府,特別是社會保險機構,將支付失業金。
(二)享受的條件
對於“遣散費”
勞動者於企業工作的實際時間滿12個月以上,屬下列情況之一:
- 勞動合約期滿或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約。
- 勞動者被判處監禁、死刑或被禁止從事勞動合約中規定的工作,或勞動者死亡、被法院宣告失踪、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企業終止經營或勞動者、企業單方解除合法勞動合約。
對於“失業金”
+ 已按規定解除勞動合約。
+ 已繳納 12 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
+ 自勞動合約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失業金申請書。提交失業金申請之日起15天後仍未找到新工作。
(三)領取補貼的期限與標準
對於“遣散費”
領取遣散費的期限等於實際工作時間總額减去享受失業金的時間。
因此,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後,將無權領取遣散費,根據規定,自2009年01月01日起,幾乎所有勞動者都參加失業保險。
遣散費的標準等於二分之一乘以工作年限的津貼計算時間乘以離職前勞動合約規定的最近連續6個月之平均工資。 (且無限制領取限額)。
對於“失業金”
根據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的月數,滿12個月至36個月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上述期限屆滿後,每增加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可再領取一個月的失業金,但總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失業金標準等於60%乘以離職前最近連續6個月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平均工資。 (且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或地區最低工資的 5 倍。)
(四)支付時間
對於“遣散費”:企業必須在勞動者離職後7日內支付。
對於“失業金”:保險機構將從勞動者向處理失業保險的機構提交完整檔案的第 16 日起開始支付。
總而言之,遣散費與失業金都給離職後的勞動者帶來利益。理解得當以享受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