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銷售者按法律規定製作,記錄銷售信息和提供勞務的憑證。 本文探討採購商“使用非法發票”和“非法使用發票”時的製裁內容。
“使用非法發票”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發票、過期的發票或者不遵守法律規定的發票的使用。這種發票的通用術語是“假發票”。 在實際中,會計經常遇到以下情況:
- 帶有經濟內容的假發票是虛假的。
- 帶有經濟內容的假發票是真實的。
- 帶有經濟內容的假發票是部分真實,部分虛假。
非法使用發票
“非法使用發票”是指使用具有合法效力的發票,但發票中產生的經濟內容是虛假的。 可以說“真發票有假內容”。 在實際中,會計經常遇到以下情況:
- 帶有經濟內容的真發票是虛假的。
- 帶有經濟內容的真發票是部分真實,部分虛假。
- 真發票但未遵守開具規定或未遵守發票記載標準規定或根據稅務機關、公安機關通知使用非法銷售企業發票的。
根據“使用非法發票”或“非法使用發票”行為的程度,法律將適用不同的製裁和處罰。
使用非法發票的處罰
有2 條製裁和處罰法規:
- 第一:按照稅務、發票行政管理規定處罰。
- 第二:按照刑法處罰。
處罰程度的內容明細如下:。
第一:按照稅務、發票行政管理規定處罰。
處罰情況有以下3種:
1.“使用行為”的處罰
2.“虛假申報行為”的處罰
3. “逃稅行為”的處罰
重要提示: 若已經按虛假申報行為受處罰或按逃稅行為受處罰,則不再受到使用非法發票/非法使用發票行為的處罰。
使用非法發票的情況
情況一:被確定為使用非法發票、非法使用發票的行為,罰款自2,000萬至5,000萬越盾。
情況二:被確定為虛假申報行為導致應納稅額不足或免、減、退稅額增加; 有3種情況:
- 情況一:稅務機關檢查、檢測發現。若買方證明使用非法發票、憑證違規是屬於賣方的錯誤,買方將被處少報稅額或者免、減、退稅額高於規定數額20% 的罰款,並必須補繳稅款不足的,退、免、減稅額高於規定的,滯納金納入國家預算。
- 情況二:若超過制裁時效或買方在稅務機關查驗決定前發現並調整申報,已繳納稅款不足的,退、免、減稅額高於規定的,滯納金納入國家預算,則不被處20%的罰款。
- 情況三:納稅者虛假申報但無導致應納稅額不足、增加免、減或未退稅額的,則不被處20% 的罰款,而被處自500萬至800萬越盾的罰款。
情況三:被確定為逃稅行為。則被追收逃稅款,並處逃稅款一至三倍的罰款。
處罰根據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的規定
有兩個刑法中分析刑事犯罪的因素:
- 第一:關於定量分析刑事:
- 對於逃稅金額達到 1 億越盾或以上的個人將被視為刑事犯罪。 若少於1億越盾,定性因素將被一起分析。
- 對於逃稅金額達到 2 億越盾或以上的組織,將被視為刑事犯罪。 若自1億越盾至2億越盾以下,定性因素將被一起分析。
- 第二:關於定性分析刑事:定性因素包括累犯、當前與票據有關的處罰或與稅收、貨幣、走私有關的經濟犯罪; 以有組織且專業的方式實施欺詐; 濫用職權利用票據貪污、腐敗國家財產。
刑法中的刑罰等級如下:
罰款:
- 對於個人,範圍為 1 億越盾至 45 億越盾。
- 對於組織,範圍為 3 億越盾至 100 億越盾。
监禁:
- 對於個人,範圍為 3 個月至 7 年監禁。
- 對於組織,暫停營業的期限為 6 個月或永久暫停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