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投资属于可以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对象,在该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正在、已经和准备“投资”的企业往往关心和疑惑,想知道他们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变化频繁,会计没有密切关注,所以经常会出现误以为自己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然后自行申报。直到被税务局稽查、检查才知道自己不属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在有关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专题的第一集中, 我们需要了解清楚“扩大投资项目”的概念是什么,区分“新投资项目”和“常规投资活动”。
第一,“扩大投资项目”是什么?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扩大投资项目为“通过扩大规模、增加产能、更新技术、减少污染或改善环境等方式发展正在经营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
在实践中,上述概念通常与投入法定資金的增加或投資資金的增加有关。
第二,区分新投资项目、常规投资活动。
关于新投资项目: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术语的解释为:“新投资项目,是首次实施的投资项目,或独立投资、与正在活动的投资项目分开的项目”。
根据96/2015/TT-BTC号通知书,第十条,第三款的税法规定,新投资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 有首次投资证书。
- 独立于正在活动的项目。
- 而且不属于以下项目:
- 第一是,不包括通过分拆、合并、整合、转换企业形式而形成的投资项目。
- 第二是,不包括通过变更业主的投资项目或执行新投资项目,但是仍然继承、收购原来企业的资产、营业地点和经营业务而形成的投资项目。
关于常规投资:根据财政部2016年4月7日第4769号公文,明确说明:“常规投资活动是从三个独立来源之一为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补充投资常规机械、设备的活动”,包括:
- 第一个来源,使用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进行投资。
- 第二个来源,使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 第三个来源,使用注册资金进行投资。
以上述来源进行补充投资的常规机械、设备,必须确保不增加按照已经登记的经营计划的生产功率。
因此,总而言之,准确分类和确定增加投资项目,将为大家确定各种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方向,针对每一类型:
- 扩大投资项目;
- 新投资项目;
- 和,常规投资活动;
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门很难的专题,在第一集中,我们已经向大家介绍了须知的概念,在本期第二集中,我们将向大家介绍扩大投资项目各个阶段的税收优惠规定。
在每个时期,税务局对扩大投资项目优惠的指导不一样,我们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
- 2009年之前:根据财政部2007年11月23日第134号通知书,第E部分,第四章,第二项规定: 正在经营的企业若有安装新的生产线、扩大规模、改进技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产能力,由扩大投资带来的收益增加,必须与初始的优惠政策单独分开,根据不同的时期和税率进行计算税收减免优惠。
- 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根据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第130号通知书,第一部分,第六项规定:正在经营的企业若从2009年起,有进行投资新建生产线、扩大规模、改进技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由该投资项目带来的收益不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2012年7月27日第123号通知书,第四章,第18条,第三项规定:正在经营的企业,若进行补充营业项目、增加营业规模,由补充营业项目和增加营业规模所带来的收益,不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2014年至今:根据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号通知书,第四章,第18条,第6项(已在2015年第96号通知书,第十条,第四项补充)规定:正在经营的企业,从2014年起若有进行投资新建生产线、扩大规模、改进技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由该投资项目带来的收益,若满足规定的一些条件就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政府2015年2月12日第12号议定书,第一条,第20项的规定: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获得管辖部门投资许可的扩大投资项目或已经实施的扩大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纳税期末,若满足第32号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根据本议定书规定,从2015年纳税期起,剩余时间就可获税收优惠。
因此,总而言之,在确定扩大投资项目时,首先要如第一集内容,确定“投资项目”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投资项目,然后像本期第二集内容,确定扩大投资项目是在什么时期发生的:
- 2009年之前,
- 从2009年至2013年,
- 2014年至今
如第一集和第二集对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题中已经介绍的确定企业扩大投资属于哪个类型和阶段后。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按照现行规定,扩大投资项目可获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什么,优惠政策有哪些?
上述规定载于2015年6月22日财政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第96号通知书,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可获税收优惠的扩大投资项目必须属于根据2013年12月26日第218/2013/NĐ-CP号议定规定的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经营项目或在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地区,除:中央直辖的特别类市区、第一级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区,和立于省属第一级市区内的工业区将不可获税收优惠。
第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投资标准之一:
第一标准:固定资产原价增加,至少从200亿越盾以上,并属于可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经营项目;
或从100亿越盾以上,并属于2013年第218号议定规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
第二标准:固定资产原价增加占于投资前固定资产总原价比例达至少20%。
第三标准:扩大投资增加的设计功率比初始投资前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的设计功率增加至少20%。
第三:税收优惠选择如下:
第一方案:根着正在经营的投资项目,对剩余经营时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减免和优惠税率),即扩大投资项目必须与正在经营项目属于同一个经营项目或地区。
第二方案:对扩大投资项目带来的增加收益部分,适用免税或减税期限(不可获优惠税率),如同新投资项目适用的免税或减税期限一样。
总而言之,扩大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首先,必须属于可获税收的经营项目或地区;其次是,在扩大投资项目的规模上,满足三个标准中之一;最后,考虑和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